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政策精神,促进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规范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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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政策精神,促进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规范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在前期市场实践基础上,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于近日发布实施。
自年9月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以来,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通过试点项目积累,在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实践惯例。随着境外机构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发行规模不断上升,发行人数量和类型日益增多,投资人结构不断丰富,市场对于相关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需求。为解决境内外规则惯例接轨问题,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提升市场透明度,夯实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交易商协会吸收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和国内实践,广泛听取市场成员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在人民银行指导下积极推进熊猫债市场制度体系建设,致力于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成为规则透明、机制高效、流程规范的市场,进而推动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持续稳健发展。
《指引》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核心制度安排。
第一,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指引》明确了境外企业注册要件、发行环节信息披露文件、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重大事项、披露时点、披露语言等要求。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实际情况,较好地实现了投资者保护和调动境外机构发债积极性两方面的平衡。
第二,募集资金使用要求方面,《指引》用专章对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资金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熊猫债募集资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使用于中国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的账户开立、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三,中介机构要求方面,《指引》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是前提”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商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主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政策精神,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广大市场成员的智慧和力量,持续探索、勇于实践,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金融体系结构、防范金融市场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交易商协会将继续积极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政策精神,配合人民银行推动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促进熊猫债市场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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