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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7/10 16:50:0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针对各项跨境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指引,并根据跨境业务管理要求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修订,切实防范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从事跨境业务的反洗钱义务机构。

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跨境业务是指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个人发生的跨境本外币收支活动和境内外汇经营活动。

第三条银行办理跨境业务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按照本指引规定和要求,以风险为本,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职责,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跨境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四条银行对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工作,应贯穿整个跨境业务流程,包括客户背景调查、业务审核、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五条银行应结合跨境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银行在办理跨境业务过程中,除按本指引执行外,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风险提示,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

第七条银行应在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与客户建立跨境业务关系时,切实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跨境业务管理相关要求,使用可靠的数据或信息、独立来源的证明文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充分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等,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银行在办理跨境业务的准入和存续期间,应识别客户以下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在相关监管部门和银行的违规记录、不良记录等;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主要关联企业与交易对手、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建立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和跨境收支行为、是否为政治公众人物等。

第九条银行应按照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客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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