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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4 8:30:00

问题1:关于新租赁准则:母公司A将一处房产出租给子公司B,年租金万不考虑税费。母子合并如何做账?

解答:

新租赁准则的最大变化,就是承租方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方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并在租赁期间折旧,以及确认“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新租赁租赁对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因此,提问中的母公司出租房屋给子公司,通常是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开始日也不需要特别处理,只需要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即可。

(一)子公司作为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说明:在租赁开始日,出租方的母公司并不需要特别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从整个企业集团角度看,无疑是凭空增加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产与负债,因此在合并报表时上述会计科目的年末账面余额,应做与上述会计分录一样,只是方向相反,全部抵消。)

2.租赁期间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说明:同前述理由,站在整个企业集团角度,合并报表时应冲销该分录)

3.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说明:同前述理由,站在整个企业集团角度,合并报表时应冲销该分录)

(二)作为出租方的母公司会计处理:

1.分期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此处确认的收入,站在整个企业集团角度,属于虚增的,合并报表时应抵消)

2.租赁期间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说明:此处确认的成本,站在整个企业集团角度,属于虚增的,合并报表时应抵消)

问题2:个人退税对父母交税有没有影响?

大学生实习有元的可退个人所得税,问父母是否要退税,他们说我选择退个税会影响他们交税,请问有什么依据。

解答:

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本人扣除,也可以由父母扣除外,其余的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子女与父母都是各自扣除,互不影响。

大学生实习取得报酬,有些支付报酬的单位是按照一般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实习生的实际税负较高,只要通过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上都可以申请退税。

因此,作为大学生可以下载个税APP直接进行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在“专项附加扣除”中记住不要申请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就可以了,就不会影响你父母的个税缴纳与退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问题3:公司租的房子,水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户头,可以入公司费用报销吗?

公司租的宿舍,有合同和发票,只是水电发票是房东个人的户头,像这种情况怎么合理放在账上。

解答:

作为公司的报销与会计处理,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都是应该真实地进行反映,也即应该在会计账务上体现为费用支出或资产购进等,该进行什么会计科目,跟实际是否取得发票以及什么类型的发票关系不大的。

发票在我国最大作用主要是用于税务方面,一方面是用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另一方面是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公司租房子支付的水电费发票抬头是房东的,肯定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因为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但是,公司租房子支付的水电费发票抬头是房东的,却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发布》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水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的,除发票本身外,最好再让房东写一份水电费的收据,就可以完美地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了。

问题4:购物卡开预付发票怎么做账呢?

过年买的购物卡,没有随工资发放,单独发的,现在打出来预付发票,想走报销可以吗。纠结的点在于凭预付发票可以报销入费用吗?

解答:

根据描述,可以凭预付发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根据购物卡金额计提)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报销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给员工发放购物卡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税法规定都是需要并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单位或财务人员对于购物卡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发放,很容易遗漏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导致税务风险。

问题5:请问安全生产责任险需要交印花税吗?

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自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包括: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印花税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包括:合同(指书面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需要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问题6:个税年度汇算时工资薪金收入如何填写?

是这么回事儿:这几天不是要申报个税嘛,我公司签的合同是一个月,然后我查社保那个基数是,但是我每个月到手的工资乱七八糟的加起来大概在到左右,填那个收入的时候写哪个数字呀?

解答:

不管劳动合同签署的工资是多少,也不管社保是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口径,包括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都应该是实际从任职单位或雇佣单位领取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类补贴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时,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手工填写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数字,因为企业在平时已经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税务系统会在个税年度汇算时自动将已经预缴申报的数据自动汇总。

只有企业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申报个税的情况下,才需要个人在年度汇算时手动输入没有申报过的工资薪金收入。

因此,您在个税APP上先看看,只要年度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的数据都有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一步”,不需要手动输入工资收入数据的。

问题7:年度退税,21年任职两个公司,需要怎么退税?

21年在两家公司任职,我两家公司12个月都有交税,也没有避税,但年度汇算的时候为啥显示还要补?有啥方法可以解决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从年度开始,是按照年度计税,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与综合所得税,税率属于超额累计税率,也就是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从3%到45%。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的预扣预缴,从年1月开始,也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年度开始的时候个人累计的收入低,适用的税率就低,缴纳的税金就比较少;年度中后期,由于收入累计提高,税率也就变高了,缴纳的税金就多。

但是,如果年中跳槽了,到了新的单位,新单位在计算扣缴税金时又是从头开始,前一个单位的收入累计就中断了,导致后期本来应该缴纳高额税金的变成了缴纳低额税金。

在年度汇算时,则需要把两家单位的收入合并在一起重新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就会出现应缴纳的税金大于已经预缴的税金,所以就需要补税。这是税法的规则导致的,属于非常正常的现象,所以总体上并没有多交税。

由于两家单位都是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只要补税金额在元以下的,可以豁免汇算,也就不需要补税。如果补税金额超过元了,就必须汇算补税。

问题8:赠送给客户礼品需要扣个税的,如果税金是公司承担的话,要进到哪个科目?

解答:

公司赠送客户礼品的,根据具体情况不同,通常是计入“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由于赠送的是实物可能不能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由必须按照“偶然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只有企业自行承担,企业承担这部分税金也就变成了费用的一部分,因此也应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企业无偿赠送客户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上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

问题9:裁员补偿金被当成工资发放并扣了税,作为员工该怎么操作?

作为去年教育公司大裁员的一员,在拿到裁员补偿金时并没有看太多关于税方面的信息,这会儿进行个税申报时才发现去年补偿金扣了很多税,查了一下自己的金额并没有达到所说的平均工资*3的标准。现在裁员过去这么久,该怎么联系公司进行裁员补偿金的申报呢?

解答:

根据财税﹝﹞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教育公司将裁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申报,显然是错误的。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对于因为扣缴义务人错误计算并缴纳的税金,是可以申请退还的。

具体办理途径:1.先联系原教育公司,要求其进行更正申报,然后通过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申请退税;2.如果原教育公司不予配合的,直接携带裁员时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直接上原教育公司的主管税务局,找相关部门和领导咨询具体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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