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被问到最多的两方面问题,一是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的合规性和路径,二是预算的安排。
更有甚者,专门总结出了《土地出让金返还实操手册》,应该说,财政收支,不管是土地还是税收,都是收支两条线的,不能够通过收入来确定返还的比例或者金额的。所以压根儿就没有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或者税收返还这个说法,这个说法本身就是违规的。
实践当中只要能够确认地方政府能够取得这个收入,然后愿意把纳入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制度的这个资金用来支付就可以了,不必要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这个提法来确保项目SPV公司的收入。
问题.片区开发关键在于土地收入路径和预算安排合规么?
是否定的。
在片区开发中,这二者的操作与非片区开发项目中并没有什么不同,不是片区开发的关键环节。在非片区开发项目中,是如何合规设置土地收入路径和预算安排的,在片区开发中就怎么安排。
包含土地一级开发和营商环境建设内容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才是确保片区开发盈利性、合规性的关键所在。
问题2.片区开发中土地收入的支出通道如何打通?
并没有什么特定的“土地收入支出通道”。
用土地出让收入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这种做法不仅是在ABO和F-EPC里边是这样做的,即时付款的修路架桥款项也是那么付的,不能因为在ABO或者F-EPC里边这样付款,就认为用土地出让收入支付基建支出就是违规的,这个不合逻辑。
但是ABO或者F-EPC的绝大多数情况都不是即时支付的,如果即时支付了就没有融资的功能了,那这个不即时支付的问题怎么解决,才是最主要的问题。
就是说如果你今年有计划修N条路N座桥,然后恰好还出让一块地,然后你用出让这个地这个钱去付这个桥和路的钱,这个并没有问题。土地出让收入支付的路径并没有问题。
只不过,如果修完路架完桥以后,你不给钱,拖了三年,等到三年以后出让了那块地以后再给。这里就有一个违规举债的问题,不管你把它立成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都是违规举债。
问题3.可以把F-EPC看做是变相的BT么?
这个有的是,有的不是。
对于纯工程项目来说不即时付款的,是。
不是纯工程项目的,需要甄别对待。
问题4.ABO模式如何解决授权的问题?
授权这个问题解决的比较早,这里分为几种情况来分析:其一是项目业主(地方政府或下属企业)与社会资本的关系,另一是地方政府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前一种(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里,建议大家不要使用“授权”这个词,如果你只是一般的开发建设,这个不需要授权,并没有特别的“权”,谈何胖“瘦”?通过招投标去委托就可以,明明通过招采就可以实现的,为什么还要把它叫做“授权”呢?这个词用得毫无意义。委托的合规性在年的国办发7号文里面可以找到这个。
对于第二种情况,地方政府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个我们也与多位专家曾探讨过:如果并没有国家部委文件要求必须招标的内容,且拟赋予给下属企业的工作内容仅仅是协调、管理等职能的话,就完全不需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地方政府采取内部遴选等类似程序,自行选择适宜的管理单位行使被授权的管理职能即可。
问题5.片区开发项目投资回报的年限如何设定?
片区开发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年限,要站在项目的角度上切实分析,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并以此结合预期投资回报率,测算出项目总收入。
片区开发的投资回报与项目年限,跟我们通常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的这两个概念不一样。投资回报与项目年限在片区开发项目中都应该是固定的数值,就是你投入了这些工程建设和服务以后,它的一个对价。千万不能理解为:这个项目年限拖久了,就多给钱;期限减少了就少给钱,这个概念不对。如果你按这个概念来了,这个就是固定回报的违规举债了。
问题6.片区开发项目如何分配土地溢价收益?
片区开发项目不能分配土地溢价收入(或收益),别的项目也不允许。提到土地溢价在政企之间分配了,这个就不是收支两条线的概念了:土地溢价不能在政企之间分配,这个就是年财综4号文的一个重要的核心观点之一。
我国在“十四五”规划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是什么呢?
大家都知道了,是: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实现经济行稳致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那么,如何在片区开发投融资领域做到高质量发展呢?
我认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防范隐性债务、开展市场化融资。
年6月0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疏堵结合。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同时,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增加有效投资。”
《通知》体现出了鲜明的态度: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
注意,对于隐性债务是严控,对于市场化融资是鼓励。两相对照,态度非常鲜明。
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要求到底有多严格呢?
◆年7月4日,最高领导人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机制。”
◆中发〔〕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规定: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要求:坚持党政同责,明确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穿透监管,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责倒查机制,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上升到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要求党政同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充分表明中央对于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高度重视。
但化解、严控隐性债务并不是唯一要求,不是说把隐性债务控制住就行了,就合格了。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同时,政策鼓励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因为我们还要发展,还要做有效投资,还要高质量发展。
在片区开发投融资领域,我们也要做到:在严防隐性债务的同时,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融资。我们要以市场化融资的方式促进片区开发,我们在做好片区开发的同时,不能形成政府的隐性债务。
如何能做到呢?首先要明确:
什么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什么是中央鼓励的市场化融资?
中发27号文件指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两类:.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2.地方政府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以上两类,每一类最终都会导致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偿还或支付,构成政府的隐性债务。
对于土地片区开发来说,最新的银保监5号文指出,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核心政策要求有两点:
.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融资。
2.不得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
这两点都清楚地表明,片区开发的内容,如果只是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政府以未来预期的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资金,那么就会构成政府的隐性债务。在片区开发中,如果片区开发的总投资资金,最终实际上是依靠财政资金(含土地出让金)进行支付的,都会构成政府的隐性债务。
什么是中央鼓励的市场化融资?
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
“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
“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的...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中央鼓励进行的市场化融资包含以下要素: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金融机构自主决策+不新增隐性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
也就是说,中央鼓励的市场化融资,其投向仍然是基础设施项目,但是是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的主体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单位,融资是由金融机构自主决策的,同时,融资后不新增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核心则是: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这跟最终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隐性债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为什么中央鼓励以经营性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市场化融资,而严格限制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隐性债务?
因为,一个基础设施项目,如果有经营性收入产生,说明这个项目至少是有市场需求的,是有使用者愿意为之付费的,说明这个项目至少是个有效投资。而有效投资,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假如一个项目,不能产生经营性收入,没有使用者为之付费,那很有可能,这是一个无效投资。无效投资,当然不会是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层面一系列重磅文件出台,实际都是在引导各地做高质量发展。你的项目符合高质量发展,就容易在合规上得到支持;你的项目不符合高质量发展,那往往在合规上也难以符合要求。
在片区开发领域,中央的政策也是引导在有限的土地面积上,产生更多的产业经营性收入,达到土地的高效利用。这是片区开发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如果一个规划开发的片区项目,其土地上不能产生经营性收入,只以未来预期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说词进行融资(或垫资)开发,最后就会导致大量土地闲置(农用地被占用,而平整后的土地上没有产业),大量债务留给下任或由上级政府处理。这在中西部、东北地区的很多开发区,这种情况很多,大量低层级的、地方上搞的开发区土地闲置、荒废。
一个不能产生经营收入的项目,其预期土地出让金也往往是个虚幻的故事。你的片区都不能产生经营性收入,谁买你的地呢?谁给你交土地出让金呢?
纯公益的基础设施、面子工程不是不可以搞,如果财力雄厚,不借债、不拖欠,当然可以。但是借债、赊账搞无效投资,这肯定是不行的。
政府鼓励市场化融资(以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实际上就是鼓励地方政府多做有经营收入的项目,挖掘项目的经营性,带动关联项目增加经营性收入,如果实在挖掘不出来,说明这个项目可能没有需求,没有需求的无效投资项目,就不要做了。
以经营性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市场化融资,做的是有效投资,有市场需求,同时又不增加政府的隐性债务,何乐而不为?
我们需要明白,中央对于隐性债务是严控的,对于市场化融资是鼓励的。隐性债务是以财政资金(含预期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支付资金来源的,而市场化融资是以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我们明白了这些,我们就应当按照这些要求,去选择片区开发项目、并规划片区开发项目。
过去我们规划片区项目,习惯于站在政府的角度去规划项目,按照政府搞建设的习惯去规划项目的投融资。其实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站在用地者的角度去选择有价值的土地,去规划片区项目,我们发现,如果是真正是有价值的地块,真正值得投资的片区,大多数都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去规划投融资模式。
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在投融资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新形势下,传统单一主体建设模式已无法带动区域开发项目的整体实施,单一主体依靠单线条的投融资平衡机制已被打破,片区开发项目的投融资机制变革势在必行。本文是基于当前片区开发项目面临的困境,梳理片区开发项目实施要点,探索片区开发项目适宜的投融资实施路径,以期为片区开发项目的规范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新形势片区开发投融资规划配套机制
一、新形势下片区开发项目投融资现状
城市的发展主要来自于外延的扩张和内涵的提升,片区开发是引领城市发展升级的主要抓手、是拉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引擎。“片区开发”又称“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即“对准备开发建设的城市用地统一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生产建设项目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包括城镇化类和乡村振兴类的片区开发,一般以产业园区、开发园区、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形式展现。
自年9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发布以来,为严控政府隐形债务,片区开发项目一般采用的模式有: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授权-建设-运营(ABO)等。基于地方减税降费疫情等一系列影响下地方财政收入降低、PPP受基金预算和财承0%红线等因素影响项目数量急剧减少、以及ABO模式合规性备受行业争议等情况,片区开发项目的实施受到了诸多限制。但因为我国各地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方政府对片区开发项目的需求依然旺盛。
在传统投融资模式规范严管政策不断出台的背景下,片区开发的发展的路径已由过度依赖土地开发、政策优惠及要素成本优势向统筹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物流等要素集聚的方向发展,项目的实施与资源、规划、产业、保障措施等因素关联越来越多,且一般都需要平台公司/项目公司作为载体实现运营管理、打通资金通道障碍,工程总承包+运营(EPC+0)模式、综合开发模式、政府授权+投资合作+EPC等投融资模式逐渐兴起。梳理现有相关政策文件,发现创新投融资模式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可循,可突破完善的空间较大。几种模式特点及适用范围见下表。
二、片区开发项目各方需求及实施要点
片区开发项目具有资金投入大、项目周期较长、子项目多而杂、专业性较强、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各方需求的平衡统一是一个难题。
(一)各方需求
政府方的需求:地方政府拥有的资源、要素如何通过合法合规的策划利用到项目中,以实现城建建设需求;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前提下,建设资金如何筹集;在符合各类资源、要素的开发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预算法等条件下,各类资金合法使用的路径。
社会资本方需求:企业参与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投资建设如何实现自身做大做强的发展需求;在现行审批制度、招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政策要求下,企业如何合法合规的成为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与政府方合作;在参与项目的投融建管运各环节,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如何获取合理的利润回报。
(二)实施要点
围绕各方需求,片区开发项目想要突破现有投融资困境,需注意以下实施要点:
.界定政府操作与市场运作项目的边界。应明确市场化与政府操作的界限,整体分析地方政府应统筹的城市建设内容,通过项目投入产出分析,确定财政资金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内容,以及各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需求、建设时序、融资计划等。
2.统筹区域各类资源、综合平衡区域开发资金。在政府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城市建设开发资金主要源于区域内各类城市存量资产和潜在资源,且应保证实现整体投入与产出的平衡,通过规划引导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发展实现区域资金平衡。
3.合理设计投融资模式、保证项目的可融资性。需要提前做好项目的谋划、组合开发以及融资模式设计,统筹考虑片区内项目投资回报和企业投入产出,以满足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的要求。
三、片区开发项目投融资路径初探
系统解决区域开发建设中的资金来源、投向、投放次序和回报方式等问题,需要围绕“政策、法规、资源、路径、产业、资金、项目”等方面做好投融资规划,即以相互衔接的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为核心,配套财政规划、土地供应/开发计划、项目库/城建计划、项目策划及招商等,形成区域发展的规划系统,统筹引领区域发展。具体步骤包括:
.开展资源摸底、模拟收支平衡。此阶段解决项目可行性的问题,包括对区域内资源、资产盘整,对区域内相关资源进行可直接利用、不可直接利用、短期不可用等的梳理、归类,划分出价值资源梯度,预估区域的价值体量和开发价值;按照项目自身性质(经营性、准经营性、公益性)划分投资开发主体(投资人、政企合作、政府/平台公司),初步模拟各项目静态的投入产出。整合区域的各类资源,模拟区域资金平衡情况。
2.形成开发策略、确定投融资模式。此阶段解决项目资金的问题。根据资源尽调情况、资金平衡模拟结果以及土地供应情况,确定区域土地开发时序;片区开发的系统性决定了不能过度依赖单一融资方式,建议在项目自身特性的基础上,实施多元化融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例如:基础设施可以与经营项目打包,采用资源补偿项目模式实施;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或EPC+O或特许经营等模式实施,同时政府方申请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资金进行资金补充等。
3.合理引入产业,完善配套机制。此阶段解决区域价值提升的问题。通过产业的导入实现优势资源的整合,同时完善各类配套机制(包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出让计划、资金配套机制、行政审批流程等),通过相互的衔接和促进,逐步实现区域资源增值溢价。
三、结语
新形势下,片区开发项目的实施普遍存在资金来源、财承红线空间、基金预算收支两条线、主体合规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的去摸索、去突破、去创造,做好片区开发项目投融资规划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后续需统筹做好各类规划、资源梳理、项目谋划、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实施形式、产业导入等工作,以保证片区开发的统一性、整体性、可持续性。
区域综合开发,实践中又称片区综合开发、城镇综合开发。区域综合开发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中尚无统一和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划的前提下、对具有一定规模、相对成片的区域进行系统性改造、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关键内容通常包括战略定位、规划设计、土地一级开发、基建公服建设、产业和内容导入、运营管理等,常见形式包括旧城改造、工业园区、产业新城、特色小镇、旅游综合体等。
本文对区域综合开发在不同阶段下的形式和特点进行总结归纳,梳理区域性综合开发项目的现状、92号文的对综合开发项目带来的困境、区域性综合开发项目的主流模式、三种开发类型的区别与流程、片区开发的十种融资方式,为参与片区开发的各类主体提供参考和借鉴。
区域性综合开发项目的现状
(一)基本概念
区域性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综合开发项目”),实践中也称片区综合开发或园区综合开发项目,在我国目前的法规政策中对其尚无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讲,是指在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划的前提下对成片区域进行系统性地改造、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行为,通常会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的产业导入服务等内容。从PPP项目角度看,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将项目划分为9个一级行业,其中“城镇综合开发”类项目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即以PPP模式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其下包括园区开发、城镇化建设、土地储备、厂房建设和其他5个二级分类。
(二)综合开发项目的常见实施模式
此类项目的传统实施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是最早的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开发的模式,即政府直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区域的建设开发,资金来源主要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第二种是在政企开发的改革趋势下,由平台公司作为投融资主体的模式,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性资金+债务性融资,但债务性资金的还本付息仍然依靠政府补贴;第三种是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模式,由企业享有土地溢价分成或通过一二级联动开发取得收益,政府投入较少,但随着政策的收紧,该模式已基本陷入瓶颈。近几年来,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区域性综合开发已成为一个创新。
2
92号文的对综合开发项目带来的困境
年月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明确指出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项目运营补贴,直接切断区域综合开发的主要回报来源,造成如今区域综合开发缺少合规政策出口的困境。
提出为规范PPP项目运作,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一方面要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另一方面要集中清理不合规的已入库项目,并对各类不合规情形作了详细的列举,勘称近几年PPP大规模推广以来国家层面所出台的最全面、最详细的负面清单。从92号文的具体规定来看,与后续综合开发PPP项目的实施特别相关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纯政府付费类的综合开发项目将会受限
92号文指出,要“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而对于综合开发项目而言,按照过去此类项目常见的运作模式,其建设范围主要以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新建为主;从回报机制来看,此类项目投资规模巨大,且自身的经营性收益来源较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主要通过政府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及合理收益,容易对地方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
另外,从国内现行的政策传导机制和行政管理体系来看,地方政府为规避行政风险,往往会对国家政策进行过度解读和执行,尽管92号文规定使用的是“审慎开展”的表述,不排除地方实操层面将之异化为“禁止开展”的可能性。
(二)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内容不得纳入PPP合作范围
根据92号文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的项目,不得入库。在过去的一些综合开发PPP项目实践中,不乏一二级联动,将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等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纳入PPP范围的做法,在92号文出台之后此类项目显然将会被列入禁止入库的范围。
其实,这条规定并非92号文的新要求,而是国家层面一直在强调的红线,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只能是政府负有提供义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例如早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96号)中就指出,“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另外,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90号)中也规定:“要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
(三)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入库
92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入库,根据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实际运行管理流程来看,首先,上述“不得入库”指的主要是“管理库”而不是“储备库”;其次,上述的“立项审批手续”是指要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申请核准项目的报告,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从综合开发项目的特点来看,其项目合作范围复杂,子项目数量众多,建设周期较长,通常需要分期进行开发,无论在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上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常常还会涉及区域的相关规划调整,需要引入具备产业规划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策划与设计,因此没办法像单体项目一样,在社会资本招选之前就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因此,按照此类项目过去的做法,往往是在社会资本招选完成之后再进行具体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或者先将整个项目做一个粗略的大立项,在涉及具体子项目的时候再分别进行深入的可研和设计工作,但无论是哪种做法,按照92号文的规定,其前期准备工作实际上并不到位,因此,预计在未来综合开发PPP项目的推进中,需要更加注重项目的前期规划、立项等工作的开展,确保PPP实施流程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流程的有序衔接。
(四)综合开发项目的两评论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92号文规定,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的新项目不得入库,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已入库项目,包括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将面临被清退出库的风险。
如前所述,在过去的综合开发类PPP项目中,由于前期准备工作成熟度不够,往往项目边界条件相对模糊,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等均具有不确定性,这也给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的经济测算以及两评中的定量分析带来了较大困难,从而导致两评流于形式,不能准确地预测项目实际的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在以政府付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项目回报机制安排下,将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存在超支风险,最终影响项目的实际可实施性。这也是92号文为何反复强调两评合规性的重要原因。
(五)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项目存在不合规风险
另外,92号文还将“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重点作为判断不合规的标准之一。在此规定下,过去PPP项目中常见的通过“小股大债”、“股东借款”等通过债务性资金解决项目资本金来源的方式未来已无法再简单复制。但实践我们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