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10月3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通知。同时,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年修订)》的通知。
深交所《实施细则》指出,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申购,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同日,中国结算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扩大了QFII、RQFII可选择的结算参与人类型,同时涵盖了QFII、RQFII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情形,并明确不同证券账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结算参与人。此外,《细则》对QFII、RQFII可申请办理的三种特殊情形下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因参与融资融券、股票期权业务需要,在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多个证券账户之间进行的证券划转业务等进行了规定。
上述规则均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包括六方面内容,投资范围扩大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对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不同开放渠道协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此次《QFII、RQFII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投资于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同时,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二是修改信息报送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信息报送负担,对信息报送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基本报送义务,并同时制定了配套指南。
三是调整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全部境外投资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股份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上交所将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
四是优化持仓与平仓相关事项。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情形的相关处理方式,优化了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超过限定比例时的平仓顺序,明确了被通知减持后可申请继续持有相关股份的情形。
五是完善非交易过户相关规定。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新增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情形。
六是加强持续监管。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完善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强化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从26%下调至24%本次修订后,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从26%下调至24%。
对此,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或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为提示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即将达到上限,上交所设置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
近年来,随着A股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重要指数,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热情和信心不断增强。在与境外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交流的过程中,不少投资者和机构提出,希望可以及时了解外资对上市公司整体持股水平,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做出反应。
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作为提升交易便利性的一项举措,现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调整至24%,即当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上交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上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