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告,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6月18日起实施。《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内容包括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此外,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
政策导向:防止过度投机炒作
上交所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里介绍,《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交易细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
交易规则大变: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调整为20%
在涨跌幅限制方面,《交易细则》指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同时,《交易细则》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异常波动主要包括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严重异常波动包括:(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50%);(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7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提高可转债入市门槛盲目投机不可取
《适当性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提高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措施: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实行了新老划断,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近几年,可转债市场大步发展。截至5月17日,两市可转债存量达到.36亿,较年初增加.48亿,为历史最高水平。与之相对,年,沪深两市可转债存量总规模仅有.20亿元,5年间增长了%。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可转债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
业内人士对《投资快报》表示,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转债条款较为专业,比如强制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如果理解不到位而盲目参与日间投机交易,可能在特定时期内遭受很大的损失。此外,可转债的T+0回转交易以及较大的涨跌幅,也助长了投机氛围。正是这些多方面因素共同推动了最新政策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