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评媒消息8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中,新增“代币融资发行”的举报内容。目前,举报平台举报范围共有9大项,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及“现金贷”业务、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代币发行融资等。
其中,“代币发行融资”属于新增举报项,具体分为以下6项内容:
2.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3.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5.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6.其他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
附《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全文:
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本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举报原因为:
一、网络借贷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